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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临汾医疗:山西确定基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发表于2014-02-28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维护患者权益,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试行情况等,确定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内涵包括: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静脉输液费项目中的“除外内容”仍另行计价。患者在就医时,根据治疗需要,无诊疗行为自行购药的,不收一般诊疗费。有关部门规定,山西省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执行。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未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每三天为一疗程)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8元,个人负担2元。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每三天为一疗程)5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4元,个人负担1元。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每三天为一疗程)4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3元,个人负担1元。


物价部门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分解处方多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内涵、收费标准等内容。患者及家属遇到违反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政策的情况,可通过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向物价部门进行咨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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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是指,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动的诊疗服务收费。诊疗内容包括:门诊、急诊及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初诊建病历、病历手册、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医改新政,强调基层医疗一般诊疗费原则上1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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